关于做好储能中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调整工作的方案及其说明
根据黄浦区教育局2015年11月颁发的《黄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积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后学校分配和奖励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要求,学校即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调整原则
1、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2015年1月1日绩效工资下拨总量为调整依据,2015年12月,学校已经完成了当年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工增资部分的清算补发。此方案需经过充分的意见征询并修正,经教代会合议后于2016年1月起实施。
2、此方案将充分体现义务教育阶段绩效总量增资后,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按比例增长。
3、此次调整将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适度向重责重岗、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骨干教师倾斜。
4、鉴于我校是完中建制,义务与非义务教职员工兼有,且绩效工资投入尚未形成规律性的增长机制,故本方案坚持“调整局部,覆盖全员”的策略,将本校现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年度结余存量分配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工绩效工资的调整相联动。
二、调整内容:
职工 |
教师 |
班主任、年级(教研)组长 |
中层 副职 |
中层正职 |
校级副职 |
从现行工勤750元/月、管理800元/月、专技850元/月分别调整至1125元/月、1200元/月、1275元/月 |
从现行1000元/月调整至1500元/月 |
从现行1100元/月调整至1650元/月(副组长1575元) |
从现行1200元/月调整至1800元/月 |
从现行1300元/月调整至1950元/月 |
从现行1500元/月调整至2250元/月 |
1、将本校现行的“上海市储能中学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绩效工资调整实施办法”(2014年10月调整制定,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2015版义务段实施办法”)与“上海市储能中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014年1月制定,2014年10月经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2015版非义务段实施办法”)中的“月考核效益奖”、“其他类奖项”中月安全奖(50元/人/月)、学期全勤奖(100元/人/学期)合并调整为“月综合考核效益奖”,同时调整基数。如下表所示:
2、提高本校现行的“2015版义务段实施办法”中“学期考核奖”基数,从职工人均4000元/学期调整至5000元/学期,教师人均5000元/学期调整至6300元/学期。
3、因学校工作人员变动,需对现有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人事争议仲裁小组”成员作相应调整。
三、相关说明
1、“月综合考核效益奖”,全年总计发放11个月。教师教学工作量仅满同类学科一半的人员,其“月综合考核效益奖”按照教师标准的70%发放;教师教学工作量仅满一半但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人员,其“月综合考核效益奖”按照教师标准发放;职工序列诸岗位工作量不足人员分别酌情对照相应岗位标准数额的90%发放。
2、强化教工每月的工作责任及工作时长管理,将教职工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各类协作性工作要求、参加升旗仪式、教工大会等各类集体学习活动纳入“月综合考核效益奖”的奖罚范畴,并作如下规定:
(1)教职工均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考勤要求,凡违反上下班出勤纪律,一月工作日内迟到、早退累计逾4次者,扣除其当月“月综合考核效益奖”40%,逾6次则全额扣除当月“月综合考核效益奖”,并提交校务会议另作行政延伸处理。
(2)教职工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凡因私请假缺席升旗仪式、教工大会以及其他教育活动的,获准请假后,扣除50元/次,月内因私请假逾2次或无故缺席者,均按照一日事假标准扣除。
(3)教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应尽的教育义务,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失责或事故发生,需提交校务会议,视具体情况作50元—100%不等的“月综合考核效益奖”扣罚,直至连带相应的行政延伸处理。
(4)教工如有违反精神文明、师德规范等条例者,需提交校务会议,视具体情况作10%-100%不等的“月综合考核效益奖”扣罚,直至连带相应的行政延伸处理。
3、此方案所涉及的调整内容一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合议通过,即作为本校现行的 “2015版义务段实施办法”与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