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储能中学校级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上海市储能中学校级骨干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优秀人才的培养,形成有利于优秀教师成长的人才梯队,更好地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特制定《上海市储能中学校级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一、校级骨干教师的职责
1.模范履行教师师德规范和《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
2.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投入教育改革,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出应有贡献。
3.任职期间完成以下任务:
(1)指导一个备课组(本人所在备课组之外)。每学期参加该备课组教研活动或听课、评课活动不少于2次。指导教师围绕专题进行备课,提高教师备课意识和素养,规范备课环节,提高备课组活动质量。
(2)带教一位教师。带教对象以青年教师或新教师为主。每学期听、评带教对象(每位)的课不少于2节,组织带教对象(每位)听本人或他人执教的课也不少于2节。通过指导,提高带教对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质量。
(3)执教一堂展示(研究)课。任职期间执教一堂展示(研究)课,展示(研究)课要反映本人教学中的特色或者围绕某一专题进行的实践探索,能在听课教师中产生一定的影响。
4.认真做好资料积累和总结工作。要求每年提交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小结,积累和整理反映履职情况的各类资料,其中有关讲座、示范课或展示(研究)课、指导备课组和带教、听评课等活动的资料要求在活动后一周内提交。
二、校级骨干教师的管理
1.由分管师训副校长牵头,委托教学管理部门、档案室,对校级骨干教师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主要任务如下:
(1)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骨干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校级骨干教师的工作、业务档案。
(2)为校级骨干教师提供实践活动和交流展示的平台,及时反映他们的意愿和建议,组织有关活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聘请专家组成顾问团进行业务指导。
3.学校行政部门应关心和支持校级骨干教师工作,为其履行职责积极创造条件。
4.校级骨干教师津贴发放标准及办法将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相关意见执行。
三、校级骨干教师的变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批准,不再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区级骨干教师:
1.在校级骨干教师评选中弄虚作假,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
2.不能履行骨干教师职责的。
3.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
4.主要工作发生变化不在原评教学岗位上的,或离开黄浦区教育系统的。
四、 附则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
20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