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储能中学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上海市储能中学 发布时间:2011-03-04 浏览量:

为了更科学地管理好现有的学校公共房产资源,并有效解决未婚单身教工以及部分教师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住房困难,特制定此暂行管理办法。

我校现有用做教职工集体宿舍房源5套,可提供教职工居住的最大容纳量为  18人(视申请人总数的性别比例,略有增减)。

一、申请对象和居住条件:

1父母在外地(本市郊县)且在上海市区无房的未婚教工。

2,配偶、父母均在外地(本市郊县)且在上海市区无房的已婚教工。

3、已婚,父母在外地(本市郊县)且工作重责重岗,因特殊原因需借房暂住的教工,经校务会议批准同意并视具体情况核准居住时间,最长居住期限为两年。

4对毕业年级考试学科教师或班主任,家庭居住较远且每日往返路程30公里以上,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务会议批准为临时借住,借住期限为一学期。

5集体宿舍原则上安排每个房间两人居住,特殊情况可安排二至四人居住作为临时过渡房,符合上述第3类教职工可申请一套居住

二、申请程序:

申请集体宿舍的教职工于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填写《集体宿舍入住申请表》(第四类人员为每学期初),由所在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批准后,并签订《储能中学集体宿舍居住协议》。

三、安排原则:

凡现已居住在集体宿舍并符合本办法居住条件的,可不重新申请,原住房床位不作调整,如申请调整的,可优先安排;当新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采取公开透明的程序安排;即时申请对象按申请时间先后安排。

四、收费标准:

1、符合申请对象第一、二类人员,每学期(6个月)向学校缴纳500元以委托代缴物业管理费及用作房屋修缮费用。

2符合申请对象第三类人员,除个人须向当地房管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外,同时支付学校该房屋市场租赁价格的40%租用费用。

3符合申请对象第四类人员,属学校临时照顾,暂不收费。

4,集体宿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除二、四类人员外)。所有人员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网络等各类费用,由本人承担或分摊,并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四、居住管理规定:

1、居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对自行换房或将床位转让给他人居住、擅自占用腾空房间和空余床位以及安排一月以上无故不就宿的,将取消借住资格。

2、倡导文明住宿,爱护公共设施,自觉遵守水电、消防等规章制度。如对屋内设备,室内装饰,房屋结构等进行改变、装修和布置,须向总务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因个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等损失应由教职工负完全赔偿责任。居住期间的个人财产、人身安全问题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3中途不再使用、居住期满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须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退房及相关手续,并应确保房屋原有设备完好,及时缴清居住发生的所有费用。

4、教职工自结婚(配偶、父母不在上海市区的教职工除外)之日起至该学期结束时间内可办理集体宿舍退房手续,逾期不退,房租费调整至市场价格并以半年为限。

5、在集体宿舍调整、安排过程中,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个人不得拒绝学校按本办法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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